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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协第三十五条外籍球员转入转会协议

作者:jrs直播 发布时间:2024-04-04 13:02:43

第三十四条 转让额度

俱乐部可转入的外籍球员人数按照中超联赛和中甲联赛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外籍球员转会

(一)转让协议

转会协议应由俱乐部和球员或其经纪人签署。 转让协议应当载明转让日期、转让费数额、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仲裁条款等,还必须注明代理人姓名及其义务。 如果有原俱乐部国际足联会员协会的声明,应附上。

(二)劳动合同

新俱乐部与球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应经双方同意,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则以及国际足联和中国足协关于劳动合同的基本要求。 劳动合同必须由球员、新俱乐部和球员经纪人签署才有效。 合同中可以补充特殊条款,例如回国比赛、探亲等。

(三)转让手续

新俱乐部向中国足协提交国际转会申请表,同时提交球员或俱乐部与经纪人之间的转会协议、劳动合同和代理合同。

中国足协收到转会申请,经核实对提交材料无异议后,应立即向球员原俱乐部国际足联会员协会发出国际转会证明申请函。

未经请求,中国足协收到的《国际转会证明》无效。

中国足协收到原俱乐部国际足联会员协会出具的《国际转会证明》传真后,即可为该球员办理参赛证明。

新俱乐部持球员参赛证明、转会协议、劳动合同到新协会办理球员转会登记手续。

新协会完成球员转会登记手续后,应将球员转会材料报中国足协备案登记手续。 球员只有在中国足协注册后才能代表新俱乐部参加正式比赛。 此时,选手获得临时注册资格。 中国足协收到正本《国际转会证明》后,球员获得正式注册资格。

如果中国足协在发出国际转会证明申请函后30天内没有收到球员原俱乐部国际足联会员协会的答复,中国足协将通知新协会申请临时注册。玩家。 在发出国际转让证明请求一年后,该临时注册将正式生效。 如果一年内国际足联会员协会提出当时未答复的正当理由,中国足协可以要求新协会撤销该临时注册。

只有取得《国际转会证书》或临时注册资格并申请参赛证书的球员才可以代表新俱乐部参加正式比赛。

第三十六条 国内俱乐部之间外籍球员的转会

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转会条件之一,且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外籍球员,可以在境内俱乐部之间转会。

涉及转会费的球员转会,原俱乐部与新俱乐部应当签订转会协议,并由球员签字。 转让协议应当载明转让日期、转让费数额、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仲裁条款等,并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及其义务。 转会费金额由原俱乐部与新俱乐部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培训补偿和/或联合机制补偿的标准。

境内俱乐部之间外籍球员转会参照本规定第四章办理。

第三十七条 球员转出

球员转会至香港、澳门时,按照国际足联各会员协会之间球员转会规定办理转会手续。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球员,可以从其他国际足联成员协会转会至俱乐部:

(一)经中国足协委派出国培训的;

(二)与原俱乐部的劳动合同到期;

(三)与原俱乐部的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但经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或者一方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

(四)经租借俱乐部和球员本人书面同意,租借球员转让的;

(五)中国足协确定的其他转会情况。

中国足协收到国际足联其他会员协会出具的国际转会证明申请函后,立即通知原俱乐部在5日内向中国足协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动合同期满确认函;

(2)如劳动合同期限未满,需提供两家具乐部签署的转会协议以及同意提前解除合同的确认函;

(三)申请接受培训补偿和/或联合机构补偿;

(四)不同意球员转会的书面说明和证据。

其他有权获得培训补偿和/或联合机制补偿的俱乐部应在收到中国足协通知后5日内提出收取上述款项的书面申请或放弃收取上述款项的书面声明协会。 逾期未提供的,视为放弃收取上述款项。

中国足协有权在下列情况下颁发国际转会证明:

(1)球员符合转会条件;

(二)中国足协收到国际转会证明申请函并通知原俱乐部后5日内,原俱乐部未按本条第三款要求提交材料的。

第三十八条 国内球员转会

国内球员从其他国际足联成员协会转会回国的,必须在中国足协规定的两个注册期限内办理转会手续。 如果球员转回原国内俱乐部,转会球员不会占用可转入俱乐部的国内球员名额; 如果球员转回新的国内俱乐部,则转会的球员将占用新俱乐部可转会的国内球员名额。

第三十九条 香港、澳门球员转会的特别规定

转会在香港、澳门足协注册的球员时,按照国际足联各会员协会之间球员转会的规定办理转会手续。

转会具有香港或澳门身份并在香港或澳门足协注册的球员时,该球员将占用新俱乐部可转会的国内球员名额。

具有香港或澳门身份的球员在内地俱乐部之间转会时,该球员将占用新俱乐部的可转会国内球员名额。

具有香港、澳门身份的球员参加亚洲俱乐部冠军联赛等国际俱乐部赛事时,其资格按照赛事规定确定。

第四十条 台湾地区球员转会,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维护合约稳定性

第四十一条 恶意串通损害中国足协或者第三方利益的转让协议无效。

第四十二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终止。

第四十三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可以解除合同,不承担责任。

中国足协球员身份及转会暂行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国足球事业的发展,规范球员转会行为,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和《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及转会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足球协会管理范围内的职业球员和业余球员的身份确认和转会,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2章 玩家身份

第三条 选手类别

参加有组织足球比赛的球员分为职业球员和业余球员。

职业球员是指年满18周岁、与职业俱乐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足球活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球员。

业余选手是指职业选手以外的选手。

第四条 职业选手转业余选手

职业球员与原俱乐部劳动合同终止且未与新俱乐部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原俱乐部会员协会登记为业余球员。

职业选手只能在最后一场职业选手比赛后 30 天才能重新注册为业余选手。 重新注册为业余球员时,原俱乐部不能获得任何补偿。

第五条 业余选手转职业选手

业余球员首次转为职业球员时,同等条件下,原单位优先与该球员签订劳动合同。

业余球员转为职业球员的,必须参照本规定第四章办理相关手续。

如果业余球员转会后仍然是业余球员,则只能自转会手续完成之日起一年后才能注册为职业球员。 入选国家队、国家U23队、国家U19队的业余球员不包括在内。

如果职业球员在原俱乐部会员协会注册为业余球员,然后在30个月内再次转会成为职业球员,新俱乐部无需与原俱乐部签订转会协议,但必须支付费用培训报酬按照本规定附件2执行。

第六条 足球活动的终止

劳动合同终止后退役的职业球员,或者终止足球活动的业余球员,仍可以在30个月内向其最后效力的俱乐部或单位的会员协会登记。

足球活动终止日期是球员为他最后效力的俱乐部或组织参加的最后一场正式比赛的日期。

第七条 俱乐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与球员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 玩家可以在最近的注册期内进行转会。 未转会的球员应向俱乐部会员协会登记为业余球员; 被俱乐部借出的球员应返回借出的俱乐部。

(1) 球队因解散、破产或无法经营而无法参加正式比赛的;

(二)被取消注册资格或者未完成年度注册的;

(三)中国足协认定的其他不能或者不符合参赛资格的。

第三章 选手注册

第八条 选手注册

球员注册按照《中国足球协会注册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只有注册球员才有资格参加有组织的足球赛事。 球员一旦注册,即同意遵守国际足联、亚足联、中国足协及其会员协会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

球员一次只能在一个训练单位或俱乐部注册。 同一赛季,职业球员最多只能在三个俱乐部注册,并且只能代表其中两个俱乐部参加正式比赛。 如果球员转会前后两家具乐部的FIFA会员协会赛季重叠(即其中一家具乐部的赛季为多年期),该球员还可以代表第三家具乐部参加该赛季的正式比赛。 前提是球员应遵守与前两家具乐部的合同协议,同时还应遵守注册期限和最短合同期限的规定。

第九条 报名期限

球员应在每个赛季的两个注册期中的任何一个注册期进行注册。 首次报名期限是指中国足协确定的自上赛季联赛结束至本赛季联赛开始的期间,期限不超过12周; 第二报名时段是指中国足协在本赛季联赛中期确定的时段。 ,期间跨度不超过4周。

第十条 选手参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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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员注册后,中国足协向提出申请的集训单位或者俱乐部颁发球员参赛证明。 参赛证明上应载明球员的详细信息,包括球员12岁生日后所属的所有训练单位和俱乐部的名称。

第十一条 球员租借

贷款仅适用于与俱乐部签订劳动合同的职业球员。 经球员书面同意,俱乐部可以在劳动合同期内将球员租借至其他俱乐部。 关于球员转会的规定也适用于球员租借,包括训练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的规定。

外租球员的俱乐部与外租球员的俱乐部应当签订租借协议,租借协议中涉及球员利益的条款应当征得球员的同意。

借阅期限不得少于登记期间的时间。

租借期间,经球员书面同意,外租俱乐部与外租俱乐部可以按照本规定为球员签订转会协议,并在租借期满前办理转会手续。贷款期限; 被转移的球员不占用新球员的新家。 俱乐部可以转让球员名额。

未经租赁球员所在俱乐部和球员本人书面同意,租赁球员所在俱乐部不得将租借球员转让、出借给第三方俱乐部。

第十二条 纪律处分的执行

球员转会前受到纪律处分的,转会后注册的新协会应继续执行处罚。 原协会应当在签发转会证明时将球员停赛的情况书面通知新协会。

第四章 国内职业球员转会

第十三条 转乘时间

国内职业球员的转会应当在每个赛季两个注册期中的任意一个期间进行。 各赛季报名期的具体时间以中国足协通知为准。

第十四条 转让额度

俱乐部可转会的国内球员名额按照中超、中甲、中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职业运动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在会员协会之间转会:

(一)与原俱乐部的劳动合同到期;

(二)与原俱乐部的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但经双方协商解除或者一方有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

(三)经租借俱乐部和球员本人书面同意,租借球员转让的;

(四)中国足协认定的其他允许转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转会:

(一)未在会员协会或者中国足球协会注册的;

(二)拒不履行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或者纪律委员会的处罚;

(3)与原俱乐部存在合同纠纷,且纠纷涉及球员转会;

(四)超过可转入新俱乐部的球员人数;

(五)中国足协认定不准转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转让协议

涉及转会费的球员转会,原俱乐部与新俱乐部应当签订转会协议,并由球员签字。 转会协议应载明转会日期、转会费金额、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仲裁条款等。转会费金额由原俱乐部与新俱乐部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培训补偿和/或联合机构补偿的标准。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

新俱乐部与球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应经双方同意,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则以及国际足联和中国足协关于劳动合同的基本要求。

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球员可以参加新俱乐部组织的除正式比赛外的训练和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球员转让转会费时,原俱乐部应分别向中国足协和原协会缴纳转会费总额5%的转会管理费。 为逃避转会管理费而隐瞒实际转会费金额的俱乐部,应分别向中国足协和原协会双倍缴纳逃避金额的5%; 球员无转会费转会的,新俱乐部应按照原协会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原协会缴纳转会管理费。

第二十条 转让程序

新俱乐部应在注册期间向新协会提出球员转会申请,并向新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1)由新俱乐部盖章、球员签名的国内转会申请表;

(二)转让协议、劳动合同;

(三)地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运动员体检健康证明。

新协会收到转移申请,经核实对提交的材料无异议后,应立即向原协会出具境内转移证书申请函。 新协会未经申请而收到的《境内转学证明》无效。

在收到新协会要求提供球员国内转会证明函后7天内,原协会应:

(一)向新协会颁发《境内转入证明》;

(二)通知新协会因原俱乐部与球员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或双方未就终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或存在以下情况而无法签发《国内转会证明》的:属于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转让情形的。

如果新协会在发出球员国内转会证明申请函后30天内没有收到原协会的答复,应立即为该球员申请临时注册。 球员的国内转会证明申请签发一年后,临时注册成为正式注册。 如果原协会在一年内提出当时未答复的正当理由,新协会可以撤销该临时登记。

第二十一条 球员办理转会登记手续后,新协会应将球员的《国内转会证明》、转会协议和劳动合同报中国足协备案登记手续。 球员只有在中国足协注册后才能代表新俱乐部参加正式比赛。

第五章 国内业余球员转会

第二十二条 业余球员转会登记没有期限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业余运动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在会员协会之间转会:

(一)与原单位的培训合同期满的;

(二)与原单位的培训合同未到期且原单位同意转岗的;

(三)无挂靠单位,直接在会员协会注册的(转会手续由注册地会员协会办理);

(四)中国足协认定的其他允许转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业余青少年球员自付费用达到年度训练费用70%以上的,不受转会限制。 原单位只能向球员收取不超过每年训练费用30%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业余选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转会:

(一)未在会员协会注册或者已在会员协会注册但未在中国足球协会注册的;

(二)拒不履行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或者纪律委员会的处罚;

(三)与原单位存在合同纠纷,且纠纷涉及球员转会的;

(四)中国足协认定不准转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转让协议

涉及转会费的球员转会,原单位与新单位应当签订转会协议,并由球员签字。 转让协议应当载明转让日期、转让费数额、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仲裁条款等。转让费数额由原单位与新单位协商确定参照本规定附件2执行。

第二十七条 培训合同

新单位与球员签订的训练合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则以及国际足联和中国足协的相关要求,并载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签订训练合同之前,球员可以参加新单位组织的除正式比赛之外的训练和其他活动。

第二十八条 球员转让转会费时,原单位应当向原协会缴纳转会费总额5%的转会管理费。 为逃避转会管理费而隐瞒实际转会费金额的俱乐部,应按照转会费向原协会支付。 逃税额的5%双倍赔付; 球员无转会费转会的,新单位应当按照原协会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原协会缴纳转会管理费。 原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球员收取转会费。

第二十九条 移交程序

新单位应向新协会提出球员转会申请,并向新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1)由新单位盖章、球员签字的国内转会申请表;

(二)转学协议和培训合同;

(三)地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运动员体检健康证明。

新协会收到转移申请,经核实对提交的材料无异议后,应立即向原协会出具境内转移证书申请函。 新协会未经申请而收到的《境内转学证明》无效。

原协会在收到新协会出具的境内转移证明申请函后7天内,应:

(一)向新协会颁发《境内转入证明》;

(二)通知新协会因原单位与球员的训练合同尚未到期或双方未就终止训练合同达成一致,或存在以下情况而不能签发《国内转会证明》的:属于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转让情形的。

如果新协会发出国内转会证明申请函后30天内没有收到原协会的答复,球员应立即申请临时注册。 国内转让证书申请函发出一年后,临时注册成为正式注册。 如果原协会在一年内提出当时未答复的正当理由,新协会可以撤销该临时登记。

第三十条 球员在新协会办理转会登记手续并在中国足球协会注册后,方可代表新单位参加正式比赛。

第三十一条 会员协会所属单位之间业余球员转会的,会员协会可以参照本规定第五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业余球员转会管理规定。

第六章 外援转会

第三十二条 经纪人

在中国寻求涉外转会服务时,您应委托国际足联认可的代理人或律师代表您。

寻求涉外转会服务的球员或俱乐部在办理涉外转会前,应要求其经纪人或律师出示执业证书,并将执业证书复印件报中国足协备案。

经纪人代表球员或者俱乐部从事球员转会活动的,应当与球员或者俱乐部签订代理合同。

经纪人代表球员或者俱乐部进行球员转会活动,必须遵守《国际足联球员经纪人条例》和《中国足协球员经纪人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转乘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