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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国足球协会规定:业余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

作者:jrs直播 发布时间:2024-04-03 17:04:14

第一条 为促进运动员有序流动,促进各地区足球水平相对均衡发展,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中国足球协会俱乐部章程》和《国际足联球员身份识别》的原则,制定《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及转会规定》,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足球运动员身份和转会行为的根本依据。 中国足协管辖范围内的足球运动员不得违反本规定。

第三条 足球运动员转会应当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有利于足球运动的发展,有利于调动运动员和培养单位的积极性。 运动员从事足球运动的权利应当受到保护,运动员也必须承担应有的义务。

第二章 运动员身份

第四条 根据国际足联章程,所有运动员均为业余运动员或职业运动员。

第五条 业余运动员:

1.除参加足球比赛和从事足球活动的实际费用外不收取任何报酬的运动员为业余运动员。 实际费用是指比赛和活动所需的差旅费、住宿费、培训费、装备费和保险费。

2、业余运动员应通过省级会员协会通过所属单位、俱乐部或足球学校向当地会员协会注册。 30个月以上未参加任何俱乐部比赛或从未加入任何俱乐部的运动员应向当地会员协会登记。 注册为“自由代理人”。

3、业余运动员应与俱乐部或足球学校签订《业余运动员训练比赛协议》。 协议内容包括有效期、双方权利义务、福利等内容。18岁以下运动员应有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签字。

第六条 职业运动员:

一、因参加比赛或者从事足球相关活动而领取超过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报酬的运动员,为职业运动员。 运动员依照本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恢复业余运动员资格的除外。

2、人事关系:某个行政、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的运动员如果想转为职业运动员,需要将人事关系转移到俱乐部或保留在人才交流机构。

3、年满18周岁的运动员才能被批准为职业运动员。

4、职业运动员应与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合同期限、双方权利义务、经济条件、违约责任等。

5、职业运动员由当地会员协会初审后由俱乐部注册,然后由当地会员协会报中国足球协会批准注册。 只有经中国足协批准注册的运动员才能获得职业运动员资格。

第七条 运动员身份由中国足球协会核实。

第八条 境外转会中因运动员身份产生的争议,由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委员会按照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和转会规则解决。

第三章 境内转账

第九条 在中国足协及其会员协会注册的运动员可以申请转会,俱乐部也可以根据需要申报球员转会。 所有注册运动员如果更换俱乐部或代表另一个俱乐部比赛,都需要转会。

第十条 报名单位确定运动员的归属和转会。 任何有关运动员所有权的诉讼或争议,唯一的裁决标准是报名单位(当一名运动员在两个单位注册时,如果没有正式签署转会协议和转会证明,后续报名无效)。 17周岁以下(含17周岁)运动员报名须由运动员法定监护人签字,并注明签字的具体日期。 报名表及《中国职业(或业余)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登记证书》如有变更,视为无效。

第十一条 运动员必须自报名之日起提出转会申请。 转会申请须由运动员本人提出,转会声明须由俱乐部提交。 申请或声明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提交,否则无效。

第十二条 中国足协收到转会申请后,将运动员列入转会名单。 转会名单将按月或一次性公布。 必要时可增加转会名单公布次数。

第十三条 请求列入转会名单的申请表可以向中国足协索取,也可以按照中国足协出具的样本复印。 申请表必须逐项如实填写。 未如实填写的,申请表无效。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纳入划转名单:

1、与原俱乐部合同到期或合同1个月后到期的运动员;

2、青年队超龄,且原集训单位无甲、乙队运动员的;

3、原训练单位同意运输的运动员;

4、已签订合同被一方或双方因正当理由解除的运动员。

5、因俱乐部解散、破产或无法维持正常活动(不包括更名)而无法参加比赛的运动员;

6. 30个月内未参加任何俱乐部比赛或从未隶属于任何俱乐部的运动员。

第十五条 符合上述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纳入调入名单:

1、经中国足协批准除名原俱乐部后仍未恢复资格的运动员;

2、处于中国足协处罚期限内的运动员;

3、原训练俱乐部成年队(包括转为俱乐部的运动队)中年龄在26岁以下的运动员,但俱乐部不同意转会的;

4、当年从甲级联赛降级且俱乐部不同意转会的运动员;

5、未在中国足协及其会员协会注册的运动员。

第十六条 30个月以上未参加任何俱乐部比赛或从未隶属于任何俱乐部的运动员,应向其会员协会登记为“自由人”,否则不得转会和代表任何俱乐部参赛。

第十七条 列入划转名单的申请和申报:

1、合同期满并在合同期满前1个月书面通知所属俱乐部要求转会的运动员,或在合同期满前1个月收到俱乐部不再续约书面通知的运动员;可以提交转让申请。 中国足协核实情况后,将该运动员列入转会名单。

2、俱乐部负责按时向中国足协报告符合转会条件的球员名单,或者俱乐部拟转出的球员名单,中国足协将其纳入转会名单。

3、被列入转会名单并不意味着该运动员必须转会。 原俱乐部有权优先与运动员协商新的工作合同。 新的劳动合同应当在调动名单公布后7日内签订。 此时,您可以从转移列表中退出。 7天后,运动员自然进入转会程序。 俱乐部如对运动员转会资格有异议,还必须在转会名单公布后7天内提出异议。 期满后,中国足协将不予受理。

4、对于永久转会的运动员,当第一份合同到期时,如果俱乐部要求续约,在俱乐部不违反原合同的情况下,运动员应至少续签一年。

5、注册为“自由代理人”的运动员应向注册会员协会申请转会,运动员本人也可以申请转会。

6、转会名单可随时向中国足协报备。 转学申请截止时间为每年12月20日24:00。 转会名单将于12月21日公布,转会名单将于12月29日和12月30日确认。两家具乐部将在次年2月28日前签署转会协议并办理工作合同和注册事宜。

7、未报名甲联赛、乙联赛的运动员转会不受转会时间和名额限制,但转会手续必须齐全,转会(或转会)协议必须符合规定并会由“中国业余联赛”两个协会秘书长签字。 《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和参赛资格登记证书》转会栏内签字的转会证明复印件,报中国足协备案; 这些转会球员如果想参加当年的A、B联赛,必须与所列转会球员相同。 所有转会手续也必须在规定的转会期限内完成,并遵守A、B级球队的报名规定。

第十八条 转会费或培训费:

1、运动员转会应由接收或训练单位缴纳转会费或训练费。 经双方同意,转让费或培训费可以不支付,但需要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书面协议确认。

2、转让费的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中国足协对双方商定的转会费高于或低于参考标准没有异议。 转让费参考标准如下:

(一)运动员转会费以运动员转会前的年收入为依据,总额乘以增值系数为参考标准。 运动员的年收入包括:

1)工资;

2)培训津贴;

3)合同规定的奖金和出场费。

(2) 增值系数如下:

1)俱乐部系数:(转出俱乐部系数+转入俱乐部系数)÷2=俱乐部系数。

A组第一名是3.4。 以下减少0.1。

A和B的第一名是2.2。 以下减少0.1。

第二梯队的第一名和第二名得分均为1.5。 以下均为1。

2)运动员年龄:

25岁到28岁为1,每增加一岁(到18岁)加0.1,每增加一岁减0.1。

3)当年国家队集训名单上的运动员人数为1人,国奥队为0.6人,国青队为0.5人(注:仅统计三项中的一项)。

4)当年全国最高级别比赛最佳运动员、最佳得分手各1名。

足球队员转会知识_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及转会暂行规定_足球俱乐部球员转会

5)运动员将是0.5。

注:以上涉及增值系数的5项仅适用于第3项和第5项,所有项之和即为增值系数。

(3)转让费须在双方签订协议时一次性支付。 未经对方同意,未按时付款的,按照本《规定》相关规定处理。

(四)因俱乐部发生变化导致收款人不明时,接收运动员的俱乐部应按时将转会费汇至中国足协账户,暂由中国足协管理。

(5)俱乐部之间,转会费仅支付给与运动员签订合同的俱乐部。 合同期满后不再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如果在30个月内想转会,仍必须从原俱乐部转会。 。

(六)俱乐部招收17周岁以下(含17周岁)运动员参加业余训练时,不需缴纳转会费,但应向专业训练单位(业余体校、足球俱乐部等)缴纳训练费。学校、业余俱乐部)和省级会员应获得报酬。 协会所属会员协会和属地会员协会缴纳管理费。 管理费为培训总费用的15%。 培训费用为培训费用基数乘以增值系数,即:

培训费用基数×增值系数=培训费用。

训练单位超过1个的,各单位按照运动员在本单位训练年限乘以奖金系数中年龄系数的比例分配训练费。

培训费用基数如下:

1)向A转账10万元;

2)向A、B转账5万元;

3)向其他团队转账3万元。

增值系数如下:

1)17岁为3;

2)每增加一年增加0.1;

3)每增加一年减少0.1;

4)出国训练时间不满一年的运动员记为1分,出国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记为2分。

(七)全部自费训练的运动员,训练费用的60%支付给运动员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40%支付给训练单位; 对于部分支付训练费用(如自付餐费)的运动员,训练费的60%支付给训练组织单位,40%支付给运动员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 仅向俱乐部或训练单位缴纳会员费的运动员,所有训练费用均支付给训练单位。 运动员出国训练应当遵守本条精神。

(八)中国足协对双方不收取或少收培训费的协议无异议。

(九)“自由球员”转会不收取转会费,但转会俱乐部应向注册该运动员及预注册的省级会员协会和属地会员协会协商确定管理费由双方。 管理费可参照培训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运动员转会由双方俱乐部签署,并由俱乐部与专业训练单位签订转会协议。 该协议应包括以下条款:

1、转会费或培训费的金额;

2、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转让生效日期;

4、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甲、乙级球队的转会协议应当报中国足协批准。 接受转会费的单位应将转会费的5%上缴中国足协,5%上缴当地会员协会; 球队转出协议应报当地会员协会经省级会员协会批准。 接受培训费的单位应将培训费的5%上缴当地会员协会,10%上缴转会俱乐部所在省级会员。 协会所属会员协会。 (注:如果批准的会员协会和当地足协是同一协会,则只需支付10%)

第二十一条 下列转让协议无效:

1、双方俱乐部未签署的协议;

2、俱乐部与非职业培训单位签订的协议;

3、不公平的协议;

4、以合法形式涵盖非法目的的协议;

5、恶意串通损害中国足协或者第三方利益的协议;

6、采用欺骗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迫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协议。

第二十二条 无效转让协议自签订之日起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有效协议经双方同意后方可终止。 如果单方终止本协议,对方可以坚持履行协议条款或者要求对方赔偿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第二十四条 因意外事故或者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协议不能履行的,双方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 双方协商解除协议,并按照协商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俱乐部聘用有合同的运动员时,必须先书面通知运动员俱乐部,然后再与运动员协商。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相关俱乐部可以提出申诉并提供证据,并提交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运动员合同期满(指合同期满且俱乐部在合同期满前1个月书面通知运动员)的,运动员可以直接与新俱乐部进行谈判。 但转会始终是俱乐部之间的问题。 任何俱乐部和运动员之间不得签署转会协议。

第二十八条 运动员转会并与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后,各项待遇应当与俱乐部其他运动员同等。 此前,接受运动员的俱乐部除转会费外,不得以工资、户籍、住房、签约费等条件引诱运动员转会。 运动员也不得向俱乐部提出或要求这些条件。 这是一种不公平的行为,任何违规行为都将受到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 在中国足协注册的职业运动员,俱乐部与运动员签订工作合同时,中国足协可以在合同中增加条款。

第三十条 运动员转入排名低于原俱乐部的联赛时,在新俱乐部的工资、奖金不得高于原俱乐部(可能存在地区差异)。 违规者将受到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的处罚。

第三十一条 境内转账办理程序如下:

1.凡报名参加甲级联赛或乙级联赛的运动员提出转会请求,运动员和俱乐部必须向中国足协提交转会申请清单并注明转会费金额。 中国足协将于12月21日审核后公布转会名单。 未列入转会名单的人员不得从A、B级球队转会。

2、根据公布的转会名单,中国足协分别于12月29日和12月30日召集各甲乙级俱乐部代表召开运动员转会工作会议,确定俱乐部运动员转会事宜。 如果运动员拒绝转会至确定的俱乐部,则将失去当年的转会资格。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原俱乐部不再与该运动员签订合同,该运动员将失去当年的参赛资格。

3、转会确定过程分为A级和B级两个顺序。即12月29日,A级球队首先按照联赛排名从上到下的顺序进行选拔,然后在12月30日, B级队选拔。拟转入A队而不转入其他队的运动员只能由A队按顺序选拔。

4、在转会名单上但未被俱乐部提名入会的运动员可以在1月25日之前申请入会,但必须遵守本《规定》。

5、调入、调出名单确定后,调入方与调出方协商并签订调出协议。 一份协议只能对应一名运动员; 根据转让协议,受让方扣除转让费总额的5%。 交付给中国足协,扣除转会费总额的5%交付给转让方所在会员协会,剩余转会费支付给转让方。

6、转让方会员协会在确认转让协议符合要求、转让方已支付全部款项且其他手续齐全后,颁发转让证书。 自俱乐部向会员协会申请转会证明之日起15日内,受让方所在会员协会未签发转会证明或者未提供拒绝签发转会证明的正当理由的,中国足协颁发临时转让证明的权利。 认证,允许球员为新俱乐部效力。 自申请转移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后,临时证书将成为永久证书。 如果在此期间收到会员协会的答复,说明不签发转让证书的正当理由,临时证书将被终止。 上述15天内,运动员不得参加中国足协组织的比赛。

七、转会方应通过当地会员协会将运动员报中国足协批准登记(永久转会)或备案(临时转会),并与运动员签订工作合同。

八、转会指示应在《中国职业(或业余)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转会栏目内向中国足协提交转会协议及双方秘书长签署的转会证明。 《注册证》,职业运动员仍需提交工作合同和报名表,完成过户。

第三十二条 转会联系和谈判,可以委托取得中国足协公布的《中国足协足球经纪人许可证》和《中国足协足球经纪人许可证》的足球经纪公司和足球经纪人。 然而,这一事实必须在转会协议中提及,并且必须明确注明承担此责任的足球经纪人的姓名。 未经中国足协批准,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干预运动员转会。 违规者的转账将被视为无效。

第三十三条 境内中转方式:

1. 每当一名运动员在两个或多个俱乐部之间移动时,即为转会。

2、运动员所有权的转让属于永久性转让。 如果运动员将来转会,他必须从新俱乐部转会。 但再次转会时,如果转会费高于原转会费,原俱乐部可以获得超出部分的20%。

3、双方协商定期租借运动员属于临时转会。 双方应就临时转让时间(三个月至一年)和贷款费用达成一致。 租借期结束后,球员返回原来的俱乐部。 再次转会时,球员将从原俱乐部转会。

4、无论何种方式转账,都必须按时付款。 如有违反,中国足协可取消转会协议,转会无效。

第三十四条 运动员与一个俱乐部签订合同后,在合同期内不得与其他俱乐部签订合同。 如果再签合同,不仅无效,还会被中国足协罚款5000元至1万元。

第三十五条永久转让双方应当签订两年以上的合同。

第三十六条 每家具乐部每年最多只能引进5名报名参加甲、乙联赛的中国运动员。

第三十七条 运动员在签订转会协议前,仍属于原俱乐部。 一切活动均以原俱乐部安排为准。 经原俱乐部同意,运动员方可离队。 否则,将受到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的处罚。